2020年1月15日,交通运输部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商务部、市场监管总局、国家网信办六部门对外公布了关于修改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的决定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)。
修改的主要内容是: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“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”。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。
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《关于修改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〉的决定》的解读,之所以作出上述修改的背景在于,按照商务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做好与现行开放政策以及《外商投资法》不相符的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,鉴于国务院已决定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,且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》已不包含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准入限制,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已享受“国民待遇”,我部对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进行了相应修改,废除了规章中有碍优化营商环境、扩大对外开放的规定和做法。
上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正,重新发布。
相关政策: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》的决定(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)
相关政策解读:关于《关于修改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〉的决定》的解读
封面图片来源:摄图网